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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3.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東莞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6.東莞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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